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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菲达)

发布时间:2020-04-2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旭

委托代理人:谭丽兰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自编号B座19楼

被投诉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建设大厦G座4楼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440111-202001-101629-0001)公开招标,因其投标资格被否定而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由于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审阅有关投诉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一方面,被投诉人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认定其被广州市住建委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7133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有违法律规定,应按最新法律规定执行,即按照修改后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企业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该司未被任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存在违法经营,且广州市住建委已确认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因此投诉人既无违法经营,也无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被投诉人认定其存在重大违法记录适用法律错误。鉴此,投诉人请求:1.确认投诉人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2.责令被投诉人重新组织本项目评标;3.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停止发放中标通知书,停止本项目的合同谈判和签订;4.封存本项目所有投标资料,核实所有投标单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

    被投诉人答复称,第一,认定投诉人被市住建委罚款77,133元属较大数额罚款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作为广东省地方政府规章,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广东省内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同时,违法记录是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的客观记载,依据投诉人被处罚时施行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投诉人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其他机关对其他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与本项目无关。第二,投诉人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投诉人因提交虚假材料受到市住建委的行政处罚,并无证据表明投诉人参加该项目投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活动,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并不能表明因违法经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市住建委的复函(穗建法函〔2018〕3435号)仅认定对投诉人作出的处罚幅度自由裁量权基准是“违法情节和后果”为“一般”,并不是明确投诉人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其复函内容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述的重大违法记录缺乏关联性,市住建委并未认定投诉人被处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白云区财政投资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编号:440111-202001-101629-0001)公开招标,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要求重新认定该司符合项目投标资格条件,重新评标。2020年3月19日,被投诉人答复质疑,表示由于投诉人2017年曾受到广州市住建委予以罚款77,133元的行政处罚,不符合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表》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故不同意投诉人的质疑要求。2020年4月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另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投诉人在参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附有关业绩资料弄虚作假,2017年5月24日,该委以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投诉人处以77,133元人民币的罚款。2018年8月21日,该委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确认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中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复函》(穗建法函〔2018〕3435号)中表示,穗建法〔2017〕1062号行政处罚的幅度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规定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为“一般”。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是参与白云区财政投资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采购过程、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投诉;其在收到质疑答复后,于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投诉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较大数额罚款”,以及投诉人是否由于该处罚而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禁止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情形。

    关于被投诉人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认定投诉人被广州市住建委罚款77,133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是否失当的问题。《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是广东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认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合法依据,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供应商是否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述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认定,可适用《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7年5月24日,投诉人受到广州市住建委罚款77,133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符合其时《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与广州市住建委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发生在《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修改之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被广州市住建委罚款77,133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应按最新规定执行,即按照修改后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进行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人是否具有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问题。投诉人是建筑咨询公司,参加广州南站区域地下空间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标显属其经营活动,在该项目投标中因有关业绩资料弄虚作假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的规定,因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广州市住建委在穗建法函〔2018〕3435号复函中表示按照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基准,投诉人所受行政处罚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为“一般”,并非认定其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被投诉人认定投诉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并无不当。投诉人援引个别地方个别项目的执法决定不能作为投诉依据,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主张,故本机关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另,投诉请求3、4属于未经质疑的事项,本机关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020-86356353)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电话:020-3892333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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