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秋
委托代理人:李委勤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广东华信中心22楼
被投诉人:广州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珅如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敏捷广场D2-1623室
投诉人参加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Z2020-0302)公开招标,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而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评标委员会定为无效投标,后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审阅有关投诉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首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物业主任为同一人,该人是投诉人公司员工,其个人资料系被投诉人盗用,不能因为被投诉人在投标时弄虚作假属于无效投标,而将投诉人的投标也列入无效。其次,招标文件第42-44页明确了不符合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其中并无物业主任为同一人的情形,因此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重新予以评审,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查,投诉人参加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Z2020-0302)公开招标,因其投标文件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物业主任)为同一人,被评标委员会定为无效投标。2020年4月30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2020年5月8日,投诉人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投标文件重新评审,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0年5月15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质疑,确认评标委员会判定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无误,此外也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中标供应商与被投诉人串通投标以达到排挤投诉人的目的,故不同意投诉人的质疑要求。随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异常情况书面报告了本机关。2020年5月22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CZ2020-0302项目物管岗位设置有物业主任一名,另有门岗、电气维修、巡逻、礼仪会务秘书、保洁员等岗位人员若干,由物业主任不定时抽查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结合岗位名称、职责内容、人选条件、评分权重等因素可以确认物业主任是该项目的管理成员。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载明的物业主任均为罗**(身份证号码:441***************),两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均提供了罗**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级经济师证书、客户服务管理师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此外,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物业主任的资质证明文件”部分提供了罗**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高级管理师证书、CQO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此三项证书均显示其工作单位为“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人曾用名);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上述三项证书。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还提供了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罗**缴纳社会保险的历史明细表,在投诉书附件中提供了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罗**签订的劳动合同;被投诉人未提交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而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客户评价证明文件》内容显示,罗**为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驻某项目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在调查中还发现,除罗**之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在CZ2020-0302项目拟配备的服务人员中,还有三人出现重合的情况。投诉人提交了缴纳社会保险的历史明细表等有关资料证明该三人是其员工,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明资料或说明。
另查,CZ2020-0302项目招标文件第43页《符合性审查表》明确了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其中第4项为“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见表末说明)”。在表末说明中,第(7)项是“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中标供应商与被投诉人串通投标以达到排挤投诉人目的的行为。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是参与CZ2020-0302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与采购过程、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投诉;其在收到质疑答复后,于法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符合法定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CZ2020-0302项目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表》亦明确要求投标文件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物业主任)为同一人,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一致,评标委员会据此判定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构成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CZ2020-0302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参与投标供应商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020-86356353)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电话:020-3892333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