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纳海川(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社区建南路5号南油A区13栋605
本机关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参与白云区环卫车队2019年9月-2021年8月汽车零配件、液压类配件、五金类材料、润滑油、钢材、轮胎及相关服务资格供应商(子包二)采购项目(重招)(项目编号:GDSJL2019HW012G)时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响应评分标准》中,体系认证情况设置分值3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GB/T2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项得1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页面截图,否则不得分)。你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三项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网页截图,该项得分为满分3分。2019年8月27日该项目开标,你单位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2019年9月17日,采购人与你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实际履行。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显示,你单位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晚于该项目开标日期。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对此亦承认表示是因投标日期届满无法等待证书颁发,故将其他公司证书编码作为你单位的提交。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网页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0年7月14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5.5‰的罚款,计人民币39,600元(7,200,000元×5.5‰= 39,6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 话:020-86356353)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电话: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