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6560246834U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101号406房
本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对你公司参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Z2020-0302)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参加CZ2020-0302项目公开招标,因投标文件与另一投标人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物业主任)为同一人(罗**),被评标委员会定为无效投标。
你公司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均提供了罗**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级经济师证书、客户服务管理师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物业主任的资质证明文件”部分提供了罗**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高级管理师证书、CQO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此三项证书均显示其工作单位为“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上述三项证书。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还提供了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罗**缴纳社会保险的历史明细表,在投诉书附件中提供了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罗**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公司未提交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而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客户评价证明文件》内容显示,罗**为广东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驻某项目物业管理处负责人。除罗**之外,你公司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CZ2020-0302项目拟配备的服务人员中,还有三人出现重合的情况。经向该三人调查并核对有关资质文件原件确认,此三人均为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亦提交了缴纳社会保险的历史明细表等有关资料证明该三人是其员工,你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明资料或说明,在调查中你公司亦承认上述四人并非你公司员工,属盗用该四人资料用于投标。
以上,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回函、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28,332元(5,666,400元×5‰=28,332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020-86356353)或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13楼,电话:020-38923332)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