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源城区源西街道新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6023039408849
住所:河源市源城区宝源二路与新江三路程交汇处
本机关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来函反映你单位在参加“购买社会力量承办的广州市白云区社区卫生健康服务项目(合同包1:购买松洲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编号:HX31150123YLCZ)中,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证明造假,移送本机关进行核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8月21日开标、评标,预算金额为3232.76万元。你单位参与本次采购活动,于2023年8月20日提交了响应文件。你单位在该项目投标文件的“拟投入本次项目的服务团队情况”中,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人员名单附上相关人员资格/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明作为评审材料,其中李马平、李善平、刘生豪、吴丹、卢瑞玲、谢统基6名团队人员的工作证明中表示就职你单位,经白云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未查询到以上6名团队人员对应工作时间在你单位的社保缴费记录和医师执业记录,6名团队人员的参保缴费单位均为其他机构。
二、取证情况
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你单位对此情况进行说明并补充工资转账记录等佐证材料,你单位函复称本项目投标文件的人员为拟投入人员,6名团队人员的资质及工作经验均为真实,上述人员已向你单位承诺加入服务团队并提供资质证明、身份证等文件用于投标。
三、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你单位作为投标主体,投标文件均盖有你单位公章,你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证明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
以上,有白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和医师执业系统记录,你单位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文件,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参保缴费系统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单位寄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我局于1月8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辩书,申辩书中认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觉得畸重,投标文件经招标公司审核,投标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拟投入人员均需社保为本单位,6名团队人员均为拟投入人员,你单位在本次招标工作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申请撤销行政处罚。
结合调查取证情况,本机关认为,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目的就是为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成为中标商。投标文件是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材料均是为了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而存在的,均是用于展示供应商具有采购项目要求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来寻求本身得以中标的有利结果。供应商将虚假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予以提交,不论该虚假材料是用于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是评审标准,也不论该虚假材料是否使供应商获得相应分值或是分值大小,更不论供应商最终是否中标,均不能否认供应商借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目的。在事实认定方面,投标文件中6名团队人员的工作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你单位已经构成了提供虚假工作证明的事实,属于在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你单位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亦不符合《广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减免责事项清单》(粤财规〔2022〕7 号)减免情形,你单位提出免予处罚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本次处罚已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档次,予以从轻处罚,你单位提出的沉没成本不属于行政处罚裁量减免的考虑范围。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应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次裁量适当,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161,637.75元(32,327,550元×5‰= 161,637.75元);
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