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2021〕2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珠三角城际铁路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白云
至广州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珠三角城际铁路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白云至广州北段项目建设的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20〕10号)等有关文件确定(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房屋地点:江高镇河心洲社区河心街3号、爱国东路127号—129号、爱国东路160号—164号、爱国东路129号—1、爱国东路164号—右等,以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从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以及所有权人死亡未依法办理继承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将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联系电话:020—83555988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府路1号江高镇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联系人:吴康军
联系电话:020—3608244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穗规划资源选〔2020〕10号)及用地规划红线图.pdf
2.珠三角城际铁路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白云至广州北段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方案.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