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府征前公〔202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石湖经济联合社、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我区已于2023年11月3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64号),因该公告征收地块报批地类调整,现作第2次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石湖经济联合社、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3.0429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建设用地3.042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4280公顷(耕地1.3445公顷、林地0.0180公顷、园地1.04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6公顷)、建设用地0.6149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4月2日。
(二)异议反馈渠道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4月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8楼(联系人:邓先生;电话:020-28296881)。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三)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64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面积如发生变化,不影响补偿标准的,不再重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最终征地批复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