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25〕32号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人和镇人民政府,区司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征地办,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第二批)、白云区留用地征拆及噪音区(高增村)搬迁〕、广州空港经济区方华公路西二号地块(高增地块)二期、广州市白云区建南等村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24〕166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第二批)、白云区留用地征拆及噪音区(高增村)搬迁〕、广州空港经济区方华公路西二号地块(高增地块)二期、广州市白云区建南等村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现对《补偿安置方案》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自首次建成后至今未翻建、改扩建的住宅房屋结构认定补偿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从尊重事实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已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自首次建成后至今未翻建、改扩建的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房屋自首次建成后至今未翻建、改扩建但房屋现状与合法产权资料记载不一致的,如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小于合法产权资料载明面积,以房屋实际核查认定的建筑结构、实际测绘面积,按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云府办〔2024〕1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如房屋实际测绘面积大于合法产权资料载明面积,以房屋实际核查认定的建筑结构、合法产权资料载明面积,按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云府办〔2024〕1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合法产权补偿单价予以补偿,其超出合法产权资料载明面积的面积部分按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和第二十七条的标准补偿。
二、本补充通知是对《补偿安置方案》的调整或补充,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仍按《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