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府征前公〔2025〕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度第七十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北太路〔站场西路-槎神大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石岗村胡一经济合作社、胡二经济合作社、西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经济合作社、西三经济合作社、西四经济合作社、中四经济合作社、中五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建设用地报批规则,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石岗村胡一经济合作社、胡二经济合作社、西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经济合作社、西三经济合作社、西四经济合作社、中四经济合作社、中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3625公顷(65.4375亩)。其中,农用地4.3625公顷(65.4375亩),含耕地0.2057公顷(3.085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4〕103号)的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9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太路(站场西路-槎神大道)项目土地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及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5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 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该项目征收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石岗村胡一经济合作社、胡二经济合作社、西一经济合作社、西二经济合作社、西三经济合作社、西四经济合作社、中四经济合作社、中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共4.3625公顷(65.4375亩),征地双方已于2019年8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第八点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核定该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74人,按1.62万元/人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共119.88万元,预存入区“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详见附件2)。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2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2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谢先生;电话:020-3608244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2日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贤北街3号广州设计之都C2栋6楼(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20-28296821;邮编:51044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四)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面积如发生变化,不影响补偿标准的,不再重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最终征地批复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