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穗云征〔2021〕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精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等规定,白云区政府组织区征地、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面积共1.6231公顷,其中,农用地1.6231公顷(耕地1.4368公顷、林地0.0625公顷、其它农用地0.123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规划用途为医疗卫生/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用地(村庄建设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关于“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规定,该项目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不折算货币补偿。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关于“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规定,该项目征收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土地征收后不再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中“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规定,该项目征收的土地所涉及人员不属于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的社会保障对象范围,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该项目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不实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020-28296824。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3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