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征补充〔2022〕18号
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白云湖街、石门街、新市街属下的集体土地,我区已于2022年9月21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2〕25号)。因就明确留用地兑现方式和调整石门街红星村第十六、第十五经济合作社1.2424公顷补偿安置事宜,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留用地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将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大岭村、郭塘村、何㘵村、江村村、茅山村、沙龙村、红星村、聚龙村、大冈村、龙湖村、大朗村,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经济联合总社,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已与被征地单位协商一致,留用地以1470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
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经济联合社,项目用地属于城中村改造,白云区人民政府不再安排留用地。
二、补偿安置调整情况
征收石门街红星村第十六、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总面积1.2424公顷,其中农用地1.2424公顷(耕地1.0881公顷、林地0.0380公顷、其他农用地0.1163公顷)。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三、调整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征地补偿标准继续按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2〕25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补充公告时间: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13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