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征〔2023〕71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白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了槎神大道(鸦岗大道-北太路)(沙溪村部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社)、征收范围、征地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2.5142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均为建设用地。根据用地报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5142公顷(耕地0.0190公顷、草地0.8346公顷、其他农用地1.6606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拟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沙溪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开展槎神大道(鸦岗大道-北太路)(沙溪村部分)项目,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本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41人(其中江高镇沙溪村41人)。本项目已于2021年7月31日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名为《征地补偿协议》),按粤府办〔2021〕22号文规定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即按穗府办〔2021〕8号文第九条规定计提标准(即1.62万元/人),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41人所需征地社保费66.42万元一次性预存入我区“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阮先生;联系电话:020-86435228,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