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府征前公〔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我区已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12月1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17号)、《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穗云征补充〔2023〕20号),因项目用地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征地社保费用发生变化,根据最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现再次补充公告如下:
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及各经济社征收面积,按1.6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17号)、《征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穗云征补充〔2023〕20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6日。
四、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养老保障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古先生,电话:020-86178398,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李女士,电话:020-32580683,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社会保障科。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