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府征前公〔20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石岗村西一、西二、西三、西四经济合作社;大田经济联合社;蓼江经济联合社、蓼江村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南岗经济联合社、南岗村六一、六二、庙一、第三、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勤星经济联合社、勤星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沙溪经济联合社、沙溪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叶边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我区已于2023年12月8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76号),因该项目用地涉及江高镇南岗村的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征地社保费用发生变化,根据最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现再次补充公告如下:
一、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根据各经济社征收面积,按1.6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穗云征〔2023〕76号)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补充公告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19日(不含春节公众假期)。
四、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养老保障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阮先生,电话:020-86435628,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李女士,电话:020-32580683,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社会保障科。
特此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