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康洁仕餐具消毒服务部(投资人:陈延鑫)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7999K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文盛庄路田顶工业区7栋首层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延鑫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文盛庄路田顶工业区7栋首层建成一个餐具消毒、清洁项目,经营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自主验收,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8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处理后出水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云监2020第160号)显示,当事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34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73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1.68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0.91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18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主要提出“一、贵局抽样检查所得的数据并不是申辩人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的体现,请求贵局考虑安排复测或重新取样检测,如复测合格则取消行政处罚。二、如贵局不考虑安排复测或重新取样检测,申辩人认为,贵局拟作出的处罚过重,请求贵局考虑申辩人的排污情况、危害后果等情节,减轻或免除对申辩人的行政处罚。(一)在此之前,申辩人的排污情况正常,委托第三方检测时亦没有出现超标排放的记录,申辩人没有超标排放的主观恶意。(二)申辩人污水排放量较小,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三)申辩人事后已对排污设备进调试,积极整改排污情况。(四)申辩人是首次违法,请求贵局从宽处理。三、疫情期间申辩人经营困难,请求贵局对申辩人免除或减轻处罚,并允许申辩人分期缴纳罚款,帮助申辩人渡过难关。综上,请求贵局统合考虑申辩人的排污情况、经营现状等因素,对申辩人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亦为了保障申辩人的生存发展,同意申辩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帮助申辩人渡过难关,扶持申辩人复工复产。”我局经研究,认为采样监测程序合法合规,监测结果真实有效,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但考虑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停止生产,关停企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永平街环保办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19号)(广州市白云区康洁仕餐具消毒服务部)(投资人:陈延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