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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0号)(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18601122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秀水村华国庄横路自编1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俊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秀水村华国庄横路自编1号建成一个水泥生产项目,于2011年10月在现址正式投入生产,能提供云府环保建字〔2011〕第310号批复及云府环管验字〔2013〕第52号验收及更名的批复,投资额约1200万元,占地面积13200平方米。2020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主要设备有搅拌设备3套,搅拌机楼1座,风槽3台,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废水、噪声产生,粉尘主要为搅拌粉尘、路面扬尘,搅拌粉尘由脉冲除尘器处理,路面扬尘经洒水处理,废水主要为清洗车轮、清理地面产生,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噪声全过程产生无组织排放。经核对当事人环评相关材料,当事人增加搅拌设备1套、水泥称1个,原有2台螺旋输送机变更为3台风槽。年产量由原报批的20万立方米增加到60万立方米。新增设备于2015年增加并生产,新增设备投资额约600万元,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十九、50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中报告表类型。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2.1.1.6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人和镇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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