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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1号)(广州市普菲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普菲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5586775F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35号之三1栋101室(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元春

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35号之三1栋101室(自主申报)建成一个办公桌生产项目。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第三车间1条自助喷涂线使用的烘干炉正在使用木材作为燃料燃烧。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规〔2018〕6号),广州市行政区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1.3.3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1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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