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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3号)(广州空瓶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空瓶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QDT14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郭西路88号6栋201房(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世惠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雄郭西路88号6栋201房(自主申报)建成一个化妆品包材喷涂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其中废水为水转印工艺使用,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气为喷涂环节产生,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噪声未经处理排放。2020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废原料桶未密闭,调漆敞开进行,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塔内无水,活性炭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且经查实,我局已于2020年6月29日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同类行为作出处罚,当事人本次违法属于再犯。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司主要从事塑料瓶、玻璃瓶、塑料瓶盖的表面加工。2020年11月10日,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我司存在以下几点问题:1.原料桶未密闭。2.调漆敞开进行,喷漆房门没关闭。3.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无水,活性炭已失效。我司已积极整改上述问题:1.因师傅刚招来,对环保意识薄弱,在调漆时打开没有马上封闭油桶,现在我司已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油漆房的油桶密封。2.因为门锁损坏,密封门无法关闭,现已安装好门锁。3.因最经几天水压不足,水无法上楼顶,所以出现水塔无水,现在安排加装增压泵供水上楼顶水塔,因为喷淋塔无水,造成活性炭堵塞失效,现已全部更换一批新活性炭。以上问题已全部按环保要求整改完毕(并附上整改完成书面报告一份,检测报告一份)望贵局能够减免处罚,我司定会认真加强环保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各项环保设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且属于再次违法。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满足法定减免处罚条件,我局严格依据《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定罚款额度,决定对其减免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拾贰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22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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