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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4号)(广州市凯茗皮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凯茗皮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R1H5Q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科下村永和东街7号A栋301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水龙

2020年11月2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新科下村永和东街7号A栋301建成一个皮包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八、22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于2020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投资额30万元,当事人主要设备有剪裁机4台、裁缝机4台、油边车间2个。主要生产工艺为裁剪—油边—裁缝。正常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危险废物产生,废气主要为油边过程中产生的Vocs,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噪声全过程产生,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听证会上主要提出“建设以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司也在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环评项目申请报批中)申报时间是今年8月26日,我们油边、固化没有生产是在维修。由于疫情影响,我司作为一个工厂订单量也相对集中在年底,并且接下的订单如不能按期交货,对我司所造成的损失是非常严重的。迫于无奈下,我司包装车间在没有取得环评批复前私自生产(油边车间未生产)。在我司开工的第二天执法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就前来核查现场。现我司的厂房设备及材料已全部搬迁完,现场搬迁完成照片见附图,我司在没有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私自生产,给贵局带来工作上的麻烦,我司表示深刻的歉意。希望贵局能够看在我司在疫情导致的订单积压情况下,且在积极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环评项目申请报批中),对我司未批手续的情况网开一面,为此我代表本厂全体员工向生态环境局干部深感歉意,深刻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为此,我司一定严格要求按照政府部门的工作指示执行,做一家合格的企业。”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我局12月23日到当事人厂址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正常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未完成整改。我局已依照《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1.1.2项对其作出裁量幅度内最低罚款,决定对其免于处罚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2.1.1.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嘉禾街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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