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普菲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5586775F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35号之三1栋101室(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元春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35号之三1栋101室(自主申报)建成一个办公桌生产项目,现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封边—焊接打磨—静电喷粉—烘干固化—包装等,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废气、封边废气、焊接废气、喷涂废气、烘干废气等产生。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部分封边废气未收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第三车间喷涂车间焊接废气未收集,喷漆补漆废气无组织排放。当事人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5号)(广州市普菲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