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东星林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97046956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九社工业区D幢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吕相晶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大朗九社工业区D幢建成一个家具生产加工项目,主要设备有开料机2台、封边机2台、排钻2台、雕刻机1台、喷胶车间1个、空压机1台,生产工艺:开料、封边、钻孔、组装,生产过程中开料、钻孔环节有粉尘产生,封边、喷胶环节有有机废气产生。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经营,检查时喷胶车间未作业,当事人的喷胶、粘合剂购买记录及当事人生产记录等显示当事人2019年至今正常生产,喷胶工序仍在使用。当事人自2019年以来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及uv光解灯管进行更换。经查询当事人环评资料,当事人项目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应为4次/年,当事人现有更换周期不符合环评要求。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款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我司的规范问题指正接受,我司目前已整改完毕,并按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关于“处罚伍万元”我司认为处罚过重,今年受疫情影响,我司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希望贵局免于处罚批评教育即可。理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一直处于半生产状态,在贵局来我司检查指导完后我司立即安排整改,更换了废气处理设施的活性炭及UV光解灯管,并进行更换前监测及更换后排放数据监测,目前已取得监测合格报告。现每日都记录废气治理实施运行台帐、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我司一直有专人负责监控与记录。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订单量不稳定,严重下降,2020年公司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且我司因贵局的指导立马做出了整改,并已整改完毕,已完全符合环境污染的排放标准,对于伍万元的处罚,希望贵局能够根据2020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产的若干措施》第八项的文件精神要求,对公司企业的特殊疫情及不可抗力条件下,予以考虑免于处罚。我公司作为四上企业,一直是诚信经营,对白云区税收也付出一份贡献,并完全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关于新冠肺炎控制的各项事宜,并时刻保持厂区防疫措施的执行。综上,我司对贵局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即立马做出了整改,并已整改完毕,并按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希望贵局考虑今年疫情所致,公司实属不易,因主要经济来源均为网上招投标项目为主,如公开处罚对我司生存造成严重影响。”经核实,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金额,决定对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白云湖街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6号)(广东星林家具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