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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8号)(广州市白云区海联玻璃塑胶工艺厂)(投资人:石善标)

发布时间:2021-01-1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海联玻璃塑胶工艺厂(投资人:石善标)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404468XB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唐阁村一社工业区自编A1号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唐阁村一社工业区自编A1号建成一个玻璃瓶工艺加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喷涂生产线2条、丝印烫金机18台、集光烤炉1条、调配房2个、空压机2台。生产工艺为:静电除尘、喷涂、烘烤、组合包装成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产生。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丝印车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调漆房未密闭,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置,无组织排放。当事人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白云湖街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8号)(广州市白云区海联玻璃塑胶工艺厂)(投资人:石善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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