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欣宇音箱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Q6W3T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岭南路250号1号厂房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马秋萍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岭南路250号1号厂房建成一个音箱外壳加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雕刻机2台、开料机1台、铣床3台、喷漆房1间,生产过程有废气、粉尘、噪声产生。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喷漆房正常使用,但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无活性炭。当事人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29号)(广州市欣宇音箱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