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尚恩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J9K70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佛公桥石场路7号之一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赵欢欢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佛公桥石场路7号之一建成一个PT塑料瓶生产项目,现主要生产工艺为吹塑、贴标,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危险废物产生,在吹瓶车间吹瓶工序产生。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吹瓶环节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车间安装的7台抽风机中有3台正常开启,直接抽风至外环境。当事人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废气处理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我司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提高空气质净化质量,进一步优化废气净化运营管理。二、关于“处罚伍万元”,望领导研究改为批评教育即可。值此疫情和经济危机期间,我司大量厂房闲置,生产极度不正常,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生产车间不正常无规律的生产导致会有环保设备运营忘记开机的情况,我司疏忽了对环保设备的运转监督。经过此次经验教训,我司将采取每天定人检查,使之处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加装独立的电表,连接机台与环保设备的废气收集管道。综上我司对贵局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希望考虑我司现状,不再实施经济处罚!”经核实,我局现场检查时吹瓶车间正常生产,但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当事人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处罚,决定对其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30号)(广州尚恩实业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