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威联达增塑剂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1970518M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金盆村一社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桂甜
经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金盆村一社建成一个增塑剂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当事人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铂金顿(广东)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如下问题:1、在线监测设备主要分析仪于2019年12月更换后未验收比对环保备案;2、现场分析仪管路堵塞,无法进行全程标定,校准;3、在线监测仪主机系统更换后未重新备案;4、现场发现广州东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的维护记录最后时间为2019年11月2日;5、现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氮气的标定过期未更换;6、过滤芯有结垢;7、未安装湿度仪;8、在线监测日常管理制度未上墙,未配置稳压电源和和ups电源装置;9、未按环办环监[2017]61号文设定过量空气系数,燃生物质锅炉需将空气系数设定为1.75,现场为1.4。我局当日委托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锅炉烟气CEMS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颗粒物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超过-74.7%,二氧化硫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98.7%,氮氧化物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189.36mg/m3,流速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19.5%,温度比对结果绝对误差14.59℃。上述检测因子比对结果均不符合标准限值。当事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0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现本案已审理完毕,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申辩理由不符合豁免处罚条件,我局决定对其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9.3.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12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5号)(广州市威联达增塑剂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