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彩道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31438605D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161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易坤明
2020年11月26日,经我局执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161号建成一个假指甲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十八、47塑料制品制造),于2015年3月在现址建成投产,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投资额20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3台、自动喷涂机1台、灌装机1台、包装机6台、打印机4台,主要工艺为注塑、上色、上光、滴胶,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产生,废气主要是注塑、上色、上光、滴胶工序产生,上光工序废气经UV光解处理,其余废气无组织排放;噪声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3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现申辩如下,望贵局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贵局严格依法行政,对我公司存在问题的批评指证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改正。现已将涉污的工序自动喷涂机1台,注塑机3台全部拆除,搬走。广州彩道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白云区对口贵州荔波县定点扶贫(就业)培训基地,既要保证就业扶贫通道,又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经济环境不景气,订单大量减少,企业经营已非常困难。注塑机业务是一个朋友经济困难,临时将注塑机搬来我司2个来月,我司负责这方面业务的领导对法律和条例理解不够,对环保业务不熟,导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就此相关问题我公司已按贵局要求并开始整改,拆除涉污机器设备,欢迎贵局监督,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由于机器设备较重大和构造复杂,全部拆迁完还需5天,所需的时间希望贵局能宽限。综上所述:就贵局责令整改的相关问题,一定虚心接受,一定守法履行。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且经查实,当事人2017年10月25日已因“未验先投”行为被我局处罚,2020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仅做美甲手工贴纸并完成登记表备案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0年11月检查时当事人又重新从事注塑、上色等生产工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当事人的行为不满足法定减免处罚条件,我局严格依据《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定罚款额度,决定对其减免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2.1.1.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12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均禾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6号)(广州彩道实业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