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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7号)(广州市白云区优普斯皮具厂(投资人:程文辉))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优普斯皮具厂(投资人:程文辉)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565983201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园西街38号之一2楼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园西街38号之一2楼建成一个皮带生产项目,现主要生产工艺为喷色、分条、冲孔、油边,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危险废物、噪声产生,其中废气主要为喷色、油边工序中产生,喷色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uv光解处理后排放,油边废气无组织排放,危废主要为废漆桶、废漆渣、含漆废水,现存放于厂内未进行处理,噪声全过程产生,直接排放。2020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喷色、油边工序均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3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厂根据贵局提出的意见要求,立即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是认真开展环保知识培训;二是严格落实环保工作责任;三是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四是切实落实环保规范管理。目前,我厂环保整改已全面落实到位。做到了废料、废气达标排放,危废科学合理处理,噪声降低的要求。今年受新冠疫情和国内国际环境的影响,今年6月份才开始陆续开工,很少有订单,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基本处于负债经营状态,为了确保员工不失业,我厂仍十分艰难地维持生产,恳请贵局本看“教育从严、处罚从轻”的原则。在处罚给予照顾为盼,我厂定当努力做好环保工作,为当地环保工作作出先锋和表率。”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对其作出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金额,决定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均禾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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