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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8号)(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51434D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晓明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号建成一个平板玻璃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已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8月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委托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窑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气-01)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ZJ[2020-08]664号(2))显示,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窑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气-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折算后排放浓度为507mg/m3,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中表2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玻璃熔炉颗粒物50mg/m3,超标9.14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18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现本案审理完毕。我局经研究,认为采样程序合法合规,监测结果真实有效。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清楚,且根据我局委托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1月27日对当事人窑炉废气排放口(气-01)外排废气采样结果(ZJ[2020-11]1021号(1)、(2))显示,当事人颗粒物平均折算后排放浓度分别为>77mg/m3及169mg/m3,当事人仍未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6.2.2.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柒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1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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