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N0K1M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山路工业园自编38号之一C栋六楼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吴杰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山路工业园自编38号之一C栋六楼建成一个护肤类化妆品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噪声产生,废水配套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噪声直接排放。当事人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验收。2020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废水未经处理从集中池中溢流至地面,通过地面上的孔洞流到外环境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4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5.2.1.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均禾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9号)(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