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5F60C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226号201室自编B0223房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姚汉铭
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白云区大源容发货运市场地块项目(AB1317014号地块)检查发现,该地块有约两三千平方米正在施工,当事人正在开展土方开挖工程作业。该地块前期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库,建成后用途变更为住宅。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3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大源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0号)(广州市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