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本立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0543XC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工业开发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庞龙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工业开发区建成一个线路板生产项目,经营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及噪声产生,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水许可证。2020年9月8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DW001排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所采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穗)环监检字2020第SY51779090801号显示,当事人DW001排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186mg/L,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化学需氧量16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0.16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1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主要提出:“1.9月8日采样的监测报告,取样当天主要是检查和比对在线监控系统,取水样时候已经现场说了废水有机废水处理单元异常在调试中,排水化学耗氧量(COD)指标在临界点波动,循环处理达标后再排放。2.我司废水处理后排放到市政管网的,化学需氧量(COD)属于生化指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不会增加负担,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3.我司对政府部门要求的各项工作都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所有要求项目都是走在前列,办理排水证和安装在线监控系统都是最先完成和验收的,为区环保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最严重时候,我司响应政府命令,不惜牺牲正常客户订单交期,专门来做应急物资产品(呼吸机控制线路板),为疫区做了巨大贡献。2020年下半年因国外疫情严重,对我司的国外订单又有巨大影响,整个生产经营情况非常困难。综上所述,恳请贵局充分全面考虑,给予本厂减免处罚。”经核实,现场采样监测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有废水排放,采样监测程序合法合规,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金额,决定对其减免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6.1.2.8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1号)(广州本立电子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