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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2号)(广州五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五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2170937A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五丰村工业大道318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梁伯艺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五丰村工业大道318号建成一个钢结构件浸锌工艺生产项目,主要工艺为原料—表面处理—热浸锌—质检—成品,主要生产原料为锌锭、盐酸,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产生,其中废水由表面处理环节产生,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废气由表面环节产生,经喷淋塔吸收处理后排放,噪声由机械工作产生,未经处理排放,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公司处理,当事人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已取得环保手续。2020年10月2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雨水经雨池蓄存后约80%回用,剩余经雨水渠排放口排至围墙外沟渠。10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雨水渠外排口沟渠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云监2020第203号)显示,当事人雨水渠外排口沟渠废水中氨氮为106mg/L,总锌为41.3mg/L,总铁为26.2mg/L,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10mg/L,总锌2mg/L,总铁5mg/L)。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未按规定设置的排污口,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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