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白云区彤江塑料制品厂(投资人:林贝宁)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N72W97K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石湖南路55号
2020年11月3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石湖南路55号建成一个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六、53塑料制品业 292),于2018年7月在现址建成投产,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投资额200万元,主要设备:注塑机10台、吹瓶机21台、破碎机2台、空压机3台、丝印机8台、空压机储气罐2个,生产工艺为原料—注塑—吹瓶—丝印—包装—成品,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产生,其中废气由吹瓶、注塑、丝印过程产生,噪声为机械噪声,均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2.1.1.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大源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3号)(广州白云区彤江塑料制品厂)(投资人:林贝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