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清江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PL7X1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四路15号101房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荣保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四路15号101房建成一个包子、油条、糯米鸡制造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噪声产生,能提供穗云环管影〔2020〕356号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年11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总排水口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云监2020第225号)显示,当事人总排水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1080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500mg/L),超标1.16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2020年11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我厂生产废水进行抽样监测,我厂于2020年12月15日前未正式投产,由于抽样当天我厂正在少量试生产部分产品用来检查机器是否可以正常运转,当时抽样现场环保设备正在处于调试阶段,没有完成自主验收。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所以污水处理不完善,出水不稳定,导致了抽样结果不达标。对此,我厂已经深刻意识到我们的行为的严重性,给我们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给政府监管部门增加了负担,我们深感歉意。当日抽样结束之后,我们找出原因,立马做出整改。并且已经取得了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以及专家验收意见。从2020年12月15日正式投产,已经持有抽样达标检验报告。受到疫情影响,我们同行业集体遇上寒冬,加上今年建立新的工厂,为了避免工人失去工作,为了保住工人饭碗,我们企业真的是为了能生存下去想了一切办法。由于处罚数额巨大我们企业真的难以维持正常运转,请求相关部门领导能够宽大处理,为了我们制造业共渡难关,由于我们的新厂建成不久,对污水处理相关方面欠缺经验,我们一定会深刻的反省,积极的改正,引以为戒。”经核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其情况不符合减免处罚条件,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金额,决定对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嘉禾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4号)(广州市清江食品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