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普菲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5586775F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社区竹料大道东35号之三1栋101室(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元春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35号之三1栋101室(自主申报)建成一个办公桌生产项目,于2003年12月在现址正式投入生产,能提供云环保建〔2018〕375号批复及自主验收,总投资额3000万元,建筑面积16060平方米。2020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设有四个车间,第一车间有封边机6台,第二车间为仓库,第三车间为喷涂车间,设有1条自动喷涂线,1个工位收工喷漆补漆,烘干炉1个(供热燃料为木材),现主要生产工艺为开料—封边—焊接打磨—静电喷粉—烘干固化—包装等。经核对当事人环评相关材料,当事人增加第二、三、四车间,增加喷涂工艺,第三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废气未收集,自动喷涂线、喷漆补漆及烘干炉(供热燃料为木材)产生废气均无组织排放。新增设备于2019年11月增加并生产,新增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当事人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十、27家具制造中报告表类型。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2.1.1.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5号)(广州市普菲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