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双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CU09Q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蔡庄背老屋路20号(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应翠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蔡庄背老屋路20号(自主申报)建成一个塑胶封边条生产项目,主要设备有混料机1台、造粒机1台、挤出线5条、印刷机1台,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危废产生,其中废气配套有UV光解+活性炭处理设施,能提供环评批复(穗云环管影〔2020〕245号)。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印刷机旁油墨桶处于打开状态、桶内有各色油墨。当事人挤出线、印刷机正在运行,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转。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4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望贵局研究后减轻或免除对我公司拟定的处罚:一.我司刚营业,遇疫情,相关设施以及环保报批、整改来不及办理,需要给时间我司进行完善和整改。二、贵局遇我司挤出线、印刷机正在运行,配套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环评已经批复穗云环管影〔2020〕245号)未运转,原因前天电力不足还在检修,还没恢复运转。三、我司附近没有居民区,不影响居民,也没有收到过居民的投诉。四、现行国家标准可油墨改成水性油墨,我司希望贵局给时间我们整改更换。五、我司生产过程中并没生产废气、噪声、危废。其中废气配套有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环评已经批复穗云环管影〔2020〕245号。综上所述,希望贵局考虑公司生存不易,望贵局研究后减轻或免除对我公司拟定的五万罚款,给予机会我公司继续整改,以达到符合环保标准营业。”经核实,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金额,决定对该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向我局报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太和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6号)(广州市双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