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中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184401713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东678号101房(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毛长缨
2020年6月19日,经我局执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大道东678号101房(自主申报)建成一个化学品储存、分装经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三、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于1994年2月在现址建成投产,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投资额36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泵机2台、储罐4个(双氧水)、仓库4栋。主要工艺流程为原料—分装—成品。当事人1号仓库储存环己酮、2号仓库储存原料空桶、3号仓库进行双氧水分装、4号仓库储存原料空桶。检查时储存双氧水180吨、纯碱7吨、环己酮5吨。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其中废水由双氧水车间分装对外撒地面冲水稀释产生,废气为环己酮,冰乙酸分装时产生,噪声机械运作产生,均直接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云环责改〔2020〕4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60个工作日内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前不得经营。我局执法人员12月3日再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号、3号仓库放置空桶,4号仓库储存纯碱、聚氯化铝、磷酸三钠,4个储罐内储存双氧水(H2O2含量50%,属于危险化学品),3号仓库设有H2O2分装间,但未生产。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3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公司于1994年2月投产经营,投产日期早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颁布施行的日期,当时并未有办理环评手续等要求,且因我司不在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三类严控区的范围之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客观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此后一直未完善环保手续,但我司自投产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从未收到附近居民任何相关方面的投诉。我公司主营产品双氧水主要用途有着非常重要的一面,就是用于污水处理以及消毒净化的主要材料。只要是污水处理以及消毒净化的主要材料。只要是污水处理、杀菌消毒、除氧化等就必须要用到该产品。主要功能体现在治污、消毒方面。现在大部分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都用到双氧水,近年来满足珠三角地区双氧水产品的部分正规渠道供应需求,每年贡献利税超过百万元,已连续五年成为白云区江高镇的纳税铜奖大户企业。我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穗云环责改(2020)41号)后,立即停产整顿至今,并且同时积极委托有编制能力和资质的公司编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目前报告表已经编制完成,近期即可申请报批,但是由于环境现状监测、报告表编制、审批流程等耗时较长,未如期完成环评和验收手续,经了解,环评和验收手续耗时较长,一般正常情况下也需要半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所以我公司在主观上及行动整改上有积极完善环保手续及相关整改,但由于部分客观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请贵局酌情延长整改期限或减少罚款金额。”经核实,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发现当事人存在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设立经营时间早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施行时间,我局已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依据现行法的要求改正。2020年12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复查时发现其环境违法行为仍存在,现场检查时H2O2分装工艺虽未生产,但仍储存有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仍属于报告表环评类型。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已考虑当事人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处罚裁量幅度内较低罚款金额,决定对其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2.1.1.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1月2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7号)(广州中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