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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19号)(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经济联合社)

发布时间:2021-03-0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经济联合社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0111X18465105G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村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2021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小坪村同德涌南侧广州市白云区小坪旧村改造项目(二期)AB2801017、AB2801019地块检查发现,该两地块有支护施工痕迹,该地块已处于支护施工阶段。该地块前期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库,建成后用途变更为住宅。当事人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1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4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新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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