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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0号)(广州市九木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九木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MDDXF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村纲东路3号B栋(自主申报)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翁小雷

2020年9月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村纲东路3号B栋(自主申报)建成一个三聚氰胺饰面板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九、24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于2018年正式投入生产,占地面积3594平方米,投资额100万元,主要设备有单层压机4台、多层压机2台、模温机5台等,主要工艺为:原料—热压—修边等。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等产生,其中废气为热压废气和模温机燃烧废气(模温机燃料为天然气)、噪声为机械噪声,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穗云环责改〔2020〕5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起3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向我局提供专家验收组意见。2020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完成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0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主要提出:“我司于2018年7月成立,位于钟落潭镇,实际总共的设备才3台单层压机,2台多层压机,4台膜温机,生产人员才8个人,期间几次因为经营不善和股东意见分歧等原因导致关闭停业,继而2019年重新整顿再度营业,我公司在2019年3月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保监〔2019〕187号”,于2019年4月12日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缴纳罚款3万元,并已经在2019年7月19日取得环评批复(云环保建〔2019〕495号),本应该同期购买环保设备,由于公司资金实在周转困难而被搁浅,工人的工资和供应商的货款都交不了,本打算2020开年着手安排,但是被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影响,雪上加霜!因为法定代表人是湖北人,公司更是难上加难,面临开工难生意难公司多半处于停工状态,不开工也要交高额的厂租,到目前为止员工还有3个月工资还没钱发,资金上无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环保设备完成自主验收,完全没有能力再交20万罚款。公司在2020年9月收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执法工作人员的通知后,竭尽全力的东借西凑后已在2019年9月18日订购了相应的环保设备,但设备生产厂家需要生产周期,又恰逢十一国庆长假,设备交期延缓;后2020年10月15日贵局执法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再次到访申请人公司现场检查,要求我们尽快请专家过来做现场验收,申请人公司也在积极的处理,在安装好环保设备后的第一时间请检测公司(广州蓝海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0日来现场做了检测工作。但是检测报告需要一个周期才能出来,后续才能请专家组过来完成自主验收流程,最后才能提供专家验收组意见给到贵局。2、本公司只是以几十万元转手的小本经营,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学历不高缺少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资金实在吃紧,疫情期间生意又不好,直到收到贵局寄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才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认为该《告知书》中处罚偏重,故诚恳的请求贵局体恤申请人公司在疫情影响,资金紧张,生意举步维艰的局面下未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期限内完成了专家验收,但是请贵局看在申请人公司也请了第三方公司也在竭力积极执行并已经完成了专家验收,但尚未收到专家组验收意见书的情况下,能撤销对申请人公司的处罚。”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在立案查处前已给予当事人改正机会,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且未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正常生产,污染物直接排放。当事人的情况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我局已对当事人作出裁量幅度内最低罚款,决定对其免予处罚的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附件第2.1.1.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8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钟落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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