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白云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生态环境 > 公开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1号)(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55041052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第七经济社双和工业园自编90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波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第七经济社双和工业园自编90号建成一个护肤类化妆品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噪声产生,废水在乳化、清洗过程中产生,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噪声全过程产生,无组织排放。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12月11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正常生产情况下厂门口外排口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云监2020第240号)显示,当事人厂门口外排口排放废水中ph值为12.13无量纲,超过其应执行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ph值6-9无量纲)。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1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向我局报告;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0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嘉禾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1号)(广州市茗娇化妆品有限公司).pdf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