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白云区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生态环境 > 公开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2号)(广州图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图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8YKXQ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西湖西街郭塘工业区66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邓菊青

2020年11月25日,经我局执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湖村西湖西街锅塘工业区66号建成一个五金件喷涂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施行)中二十二、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于2018年10月在现址建成投产,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投资额60万元,当事人主要设备有:喷淋清洗线1条、喷涂烘干线1条、柴油锅炉1个,主要工艺:五金件-清洗-喷涂-烘干,主要原料为五金件和喷涂粉。生产过程中有废气、粉尘、废水产生,废气、粉尘经喷淋塔后处理后排放;废水为喷淋清洗过程中产生的碱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外界水体。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罚〔2020〕22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2月26日施行版)附件第2.1.1.3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人和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2号)(广州图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pdf


相关信息

浏览次数:-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