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YE8Q31
当事人注册地址: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南星庄188号央城家苑3#楼1506室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卫强
2020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石门街道朝阳联滘路旁的白云湖数字科技城(黄金围片区)基础设施项目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一台编号LJ-d-002,型号LW50的装载机在正常使用开启的状态下产生大量可视黑烟。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18〕18号),当事人工程项目位于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当事人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1〕16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现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石门街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4号)(福建善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