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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25号)(广州新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新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775823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秀盛路大沥段自编3号A幢首层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冯金凤

经我局调查,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村秀盛路大沥段自编3号A幢首层建成一个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现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凹印—覆合—切袋—成品,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产生,其中废气由覆合、粘合、印刷过程中产生,噪声为机械噪声,由全过程产生,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噪声未处理直接排放。2020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覆膜机所在车间不具备密闭条件,并且覆膜机旁有两扇窗户打开状态,车间地面有聚氨酯粘胶剂、聚酯多元醇等原料及包装桶。当事人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2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其已停止生产,搬离原址的材料。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我局考虑当事人属初犯,且违法的主观恶意小,造成的环境污染轻微,现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版)附件第11.5.3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太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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