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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1〕30号)(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曙光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66130677U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15-17号一、二、四、六、七、八层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健

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路15-17号一、二、四、六、七、八层建成一个医学美容服务项目,于2004年9月在现址正式投入生产,能提供云府环保建字〔2004〕249号、云府环保建字〔2011〕64号、云府环保建字〔2013〕194号批复及云府环保验字〔2005〕255号、云府环保验字〔2013〕136号验收批复,总投资额2000万元,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2020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为1栋10层建筑,一二层为美容、整形门诊,三层为住院病区(有29张病床,检查时入住病人13个)及办公室,四层为美容外科休息服务及医护办公室、五六层为美容外壳微创门诊、七楼从事美容皮肤科诊疗服务,八层为美容护肤科门诊、十层为员工饭堂。当事人主要设备有医用x射线机2台、无影灯9盏、激光仪1台、扫斑仪1台、空气消毒机4台、住院床位29张等。经核对当事人环评验收材料及登记备案材料,当事人扩建三楼住院病区,床位增至29张,扩建10楼员工饭堂,经营过程中有废水、医疗废物、油烟废气等产生,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紫外线消毒,员工饭堂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后统一接入市政管网。当事人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三十九、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中报告表类型。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39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1年2月4日召开听证会,现本案审理结束。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扩建住院病区,床位增至29张情况属实,我局已对其作出裁量幅度内最低罚款金额,决定对其不予处罚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8年12月26日施行)附件第2.1.1.6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三元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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