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鸿易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BMN67
当事人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朗货场东门直街自编11号五楼
2020年9月3日,经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大朗货场东门直街自编11号五楼建成一个玻璃瓶包装品的生产加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十九、52玻璃及玻璃制品),于2017年2月正式投入生产,占地面积1100平方米,投资额100万元,主要设备有自动喷涂生产线1条、空压机1台、调漆柜1个,主要工艺为:除尘、喷涂、烘烤、成品包装。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产生,其中废气在喷涂工艺产生,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噪声在机器运行过程中产生,无组织排放。当事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18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我局已依法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其已停止生产的相关材料。2020年11月19日,我局现场核查确认当事人已停止生产清空场地,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广州市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市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1年4月7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白云湖街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2021〕5号)(广州鸿易科技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