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治委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市民事务办公室),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现将《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办。联系人:李云飞,联系电话:020-83119124,传真:83110402,公安网邮箱:ldrk@gat.gd,互联网邮箱:gdslgb@163.com。
广东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实有人口专项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
抄送:彭会同志。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交管局。
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
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9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方便基层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申报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受理机构
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报。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进行申报。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进行申报的,须通过拍照上传提交所需材料和相片。
(四)登记流程
1.受理审核。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如已录入系统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受理人员可以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调取申请人在全国人口库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
(2)自助申报。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的,申报信息流转至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系统即时以待办任务方式告知受理机构人员(广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互联网端)将申报信息交换到本地自建系统,由本地系统产生待办任务),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2.登记打印
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居住相关信息,完成居住登记。
窗口受理的,当场打印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自助申报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辖内受理机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凭证上的登记日期以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互联网端)接收申报信息时间为准(系统自动套用申报信息接收时间)。
在登记过程中,若系统显示申报人已在其他地市存在居住登记尚未注销情形的,系统自动注销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记,告知申报人已注销其他地市居住登记信息,并推送信息告知其他地市。已办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功能。
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其在本市原居住证(若领取)信息被注销的,恢复居住证为有效状态。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变更更正登记项目
(一)变更对象
居住登记项目变更的流动人口。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机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
流动人口可以到受理机构窗口申报,也可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进行申报。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进行申报的,须通过拍照上传提交所需材料和相片。
(四)变更更正流程
1.受理审核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变更更正。
(2)自助申报。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的,申报信息流转至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系统即时以待办任务方式告知受理机构人员(广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互联网端)将申报信息交换到本地自建系统,由本地系统产生待办任务),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对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的,受理机构需将有关材料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流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更正。逐级上报核准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变更更正
符合变更条件的,受理机构完成变更更正。窗口受理的,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收取工本费,换领居住证,收回旧证。居住证起始日期为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自助申报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辖内受理机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凭证上的登记日期以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互联网端)接收申报信息时间为准(系统自动套用申报信息接收时间)。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同时提醒其到受理机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或者换领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
(一)申领对象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3.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申领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相片回执;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回执。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申领。
(四)办理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1)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已满半年,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可以申办居住证。
②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时间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
③属于已在其他地市居住登记信息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注销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记信息。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④未登记居住登记的,需先办理居住登记,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⑤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对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需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对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受理单位通过查询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进行核实。
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2)查验材料。当场审核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进一步核实其居住登记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3)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将申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告知其用原证件可以免费擦写,重新办理居住证的需收取20元工本费。
(4)发放凭证。将申领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核实(3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需核实申领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包括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如果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核实无误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3.签发(1个工作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4.制证(2个工作日)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县(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集中制证或者受理机构现场制证。制证单位收到制证信息后,按照居住证制作标准制作证件。
5.分发(1个工作日)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6.发放(2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四、签注居住证
(一)签注对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机构。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受理居住证申领。
(四)签注流程
1.受理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证是否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
(1)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
(2)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信息,不予签注,告知其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
2.擦写。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如属本地市内居住地址已变更的,一并擦写居住地址。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进一步核实其居住证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
五、补领、换领居住证
(一)办理对象
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1)核定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如果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如属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告知其按申领居住证办理。
(2)收取工本费。
(3)发放凭证。将申办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签发(1个工作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3.制证(3个工作日)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县(县级市、区)公安局(分局)集中制证或者受理机构现场制证。制证单位收到制证信息后,按照居住证制作标准制作证件。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的居住证沿用原居住证期限信息,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居住证期限信息使用实际签发日期信息。
4.分发(2个工作日)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5.发放(3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和原居住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对于主动申报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离开原住址的流动人口,经核实属实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
(一)注销对象
1.注销居住登记对象
主动申报注销的对象: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在工作中发现的对象: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到其他地市申报居住登记;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注销居住证信息对象:居住登记被注销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信息。
(二)所需材料
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因离开居住地市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不需要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三)受理机构。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四)注销流程
对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对工作中发现离开的;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注销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信息,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七、信息核查
对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或信息核查居住登记信息满一年,居住登记信息仍有效且未办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推送核查提醒任务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信息核查,核实流动人口仍在居住的,提醒其可以申办居住证,在系统填报核查情况和核查时间;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在系统填报核查情况和核查时间。
对居住证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办理签注的,系统自动推送核查提醒任务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信息核查,核实流动人口仍在居住的,提醒其可以签注居住证,在系统填报核查情况和核查时间;发现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在系统填报核查情况和核查时间。
对于存在居住登记信息异常的,系统自动推送核查任务提醒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信息核查,发现虚假登记、人已离开,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在系统填报核查情况和核查时间。发现新增人员,办理居住登记。
八、特殊情形处理
(一)居住登记错误注销恢复。依申请和工作中发现错误注销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由受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由市级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书面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备案,予以恢复。
(二)居住登记凭证补打。丢失居住登记凭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受理机构经核实后可予以补打。
九、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居住时间计算问题
1.“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同一地市内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满半年(6个自然月)。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2.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逾期签注问题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中止状态。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的,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居住证不能办理签注。
(三)代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问题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换领、补领和签注居住证。
近亲属的范围参照民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概念,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几个证明的问题
1.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居住地住址证明,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3.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4.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五)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人员问题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的人员,免予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不适用第二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六)同时具备多地申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条件问题
如果出现流动人口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应该按合法稳定住所情况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流动人口有多处住所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稳定住所。
附件:1.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3.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4.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5.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编号: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核对并签名: 审核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编号:
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核对并签名: 审核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编号:
受理单位: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核对并签名: 审核人: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受理单位(盖章): 受理号(条形码)
温馨提示:
1.自登记日期之日起,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后,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提交此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如在上述居住地址终止居住的,请及时报告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2.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受理单位(盖章): 受理号(条形码)
温馨提示:
1、请在受理日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持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到申领地领取《广东省居住证》。
2、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