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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其他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安排在每星期二下午召开。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含半数)出席。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区政府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指示和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二)讨论决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三)讨论决定全区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总体规划及重要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四)讨论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含年初预算外新增资金安排)等;(五)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六)讨论决定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奖罚事项;(七)讨论区政府报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八)讨论其他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