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6〕553 号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 出具 AB2804012 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复函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你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提请重新出具白云新城 AB2804012 地 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函》(穗土开函〔2016〕835 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将申请地块规划条件提供如下: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置:白云区白云新城(详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
(三)总用地面积 34980 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 9075 平方米,可建设 用地面积 25905 平方米。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城市道路、绿地需由建设单 位统一实施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四)地形图号:36-38-9、36-38-10、36-38-13、36-38-14。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3.9,建筑密度≤25%,绿地率≥40%(以上指标均按可建 设用地面积 25905 平方米计算)。其中地上容积率≤3.9。 计算容积率 建筑面积≤101030 平方米。其中地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01030 平 方米;
(二)建筑限高:≤100 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居住 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 量(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 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 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公 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等设施应当先于住 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 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 房项 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依据《广州市居 住区配套公共服务 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移交 。
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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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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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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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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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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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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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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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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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相关行业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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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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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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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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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与其他居委级行政管理、服务和文化、体育公园设施集中设置。应设于建筑首层。含15㎡社区警务室,对于规模较大、治安复杂的警务区,社区警务室的配置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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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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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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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宜临宽度大于15m的道路宜设于公共建筑首层。应易于识别至少应设一个残疾人专用厕位、配置残疾人通道。男女厕位比例宜按1:1.5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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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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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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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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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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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与文化室等集中设置可设于建筑首层架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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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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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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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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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与社区居委会等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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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老年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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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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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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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应公共交通便利、环境较好、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临近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垃圾站殡仪馆、太平间等邻避设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应设于建筑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允许 2~3 个星光老年之家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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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配建指标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广州 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
四、城市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控制(详见附件 2)。
五、规划专项要求
(一)机动车出入口:结合现状及规划情况合理设置。
(二)车位控制要求:商品房、自建住房应按照 1.0 泊/100 平方米建 筑面积的要求 配建机动车泊位。应按照 1 泊/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要求配建非机动车泊位。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 1 个出租车上 落客 泊位;超过 20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 3 万平方米建 筑面积设置 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 10 个泊位。其它车位 控制要求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室外地坪标高:满足防洪及管线设置要求,与周边道路协调。
(五)建设项目应采用雨污分流系统,同时按照《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 径流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
(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包括电力管线预埋至车位和电力容量按至少 7KW/车位预留);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 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至车位和电力容量按至少 7KW/车位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
六、注释
(一)本规划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定、控制 性详细规划确定。
(二)本规划条件应与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共同使用。
(三)地块规划(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划条件、国家现行规划、建筑 设计规范和《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要求。
(四)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取得此规划条 件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出让 土地的,本规划条 件自行失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取得规划审批手 续的,此规划条件自行失效。依据规划要求提供规划条件,涉及改变用 地性质或规划指标的,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到国土部门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五)城市设计要求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六)建筑物及其构筑物顶点标高(包括地面标高、烟囱、避雷针、水 塔、提升架、梯间、天线等)必须控制在总广州高程 232 米及黄海高程 290 米以下。
(七)同步注销穗规函〔2016〕3681 号文及其附件。
此复。
附件: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城市设计导则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6 年 10 月 13 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16 年 10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