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水罚字〔2023〕28号
姓名:赵*福
居民身份证:4****************6
住址:河******************号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11 月 21 日,我局到大源街大源南路对流溪河白云段一二级支流-沙坑涌流域清污分流工程(陈太路以东片区)执法检查,发现你作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表现为未能按要求配套完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做好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记录。2023年11月30日我局对你进行询问笔录调查,当日向你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云水责字〔2023〕27号),责令限期在2023年12月14日完成整改。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你已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任命书;3.身份证复印件;4.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证据资料(现场照片)》;8.《询问笔录》;9.《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云水责字〔2023〕27号);10.《证据资料(复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12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规定,按照《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你属于较轻档次。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圆整(¥22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12368)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印章)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