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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环法罚〔2020〕212号)(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9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富明玻璃有限公司神山分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51434D

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晓明

经查,当事人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南浦南街9号建成一个平板玻璃生产项目,经营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噪声产生。当事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铂金顿(广东)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在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如下问题:1、分析仪采样管路脏,并且未定期清洗;2、现场烟尘仪零点测试为8.2mg/m³(湿),零点测试不正常。量程测试显示为100mg/m³,现场工控机传输烟尘数据到数采仪为湿基值;3、校准周期不规范,并未按规范要求定期开展仪器校准工作;4、烟气压力数据传输异常;5、气态分析仪响应时间慢,超出200s;6、现场无NO2测量设备;7、现场采样管只有1条;8、工控机存在修改参数迹象。我局当日委托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烟气在线监控系统进行比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颗粒物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96%,氮氧化物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21mg/m³,流速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58%,温度比对结果绝对误差为-23℃,含湿量比对结果相对误差为-46%。上述检测因子比对结果均不符合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环法告〔2020〕20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称“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20日委托第三方巡检单位对我厂窑炉废气排放口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以及8月2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大队协同第三方检查公司及第三方检测公司至现场复查,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司均已于区局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白云区分局提交了整改情况汇报,具体见附一附二。我司一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日常生产和环保管理工作一直都严于律己,坚持走在行业前端。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很正常,但知错能改,对待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点,我司从不抵触,积极协调各方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排查和整改。市局现场检查前一天恰逢雷电天气,颗粒物由于雷击导致数据传输异常,但检查当天,第三方检查公司先至现场后通知运维人员配合,以致运维人员也是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立即开展排查,并于第二天第三天协调设备生产厂商派遣技术人员至现场一起排查和整改,后续其它项问题点也均在区局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拍照提交整改报告。此事处理过程中,我司秉着实事求是原则、积极配合各部门的问询,如实回答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实际情况如实作出说明和解释。期间有行动有态度,但贵处局为何不采信?我们难以理解。二、对于中加检测公司出具的比对报告,我司严重置疑其准确性,故对贵局以我司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为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我司表示不能接受。参照平板玻璃行业标准、燃烧天然气窑炉产生的废气成分及浓度、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其它第三方检测数据、当天进口数据情况以及当天实际排放烟气的颜色等多方面都可佐证我司颗粒物排放不可能出现351mg/m³实测值,折算后507mg/m³的超大浓度排放,但既然中加检测公司已然出具检测报告,我司抱着怀疑自我的心态立即自费邀请南海洋第三方检测公司重新开展了检测,并通过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它参考依据可看出,颗粒物浓度与在线监测数据误差并没有想象当中的大。通过数据比较,不得不让人怀疑中加检测公司出具的比对数据的准确性,故新的比对报告出来后,我司也第一时间安排人给分局相关部门提交了新的检测报告,并对中加检测公司的检测数据虚假提出置疑,请贵局领导参照上述数据对理性分析、合理判断。三、关于告知书提及的现场无NO2监测设备一项,迄今为止我司并未接到环保部门要求加装NO2设备的任何文件,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文件支持,故没有整改。如实属行业规范要求加装,贵局可提前提出安装要求,我司定当按要求行事。如果贵局有告之需安装,但我司不配合,理当受罚。但此项不规范非我司主观意识导致,由此给我司定性为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不规范或未正常运行,实难理解。四、按照行业内环保部门及参照其它部门工作方式,针对我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认为不适合实行一刀切、一锤定音的作法,在新旧规范衔接过程中,相应政府部分应作好衔接准备和帮助工作,可通过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书面告之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工作,帮助企业顺利过渡和成长。综上所述,对于贵局以我司在线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依据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我司不能接受,特提出上述置疑和申辩,以期得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礼遇。”我局经研究,认为当事人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事实清楚,有现场检查结果及比对监测报告为证,经核,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测过程合法合规,监测结果真实有效。我局已依据《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9.3.2项规定对其作出裁量幅度内最低罚款,决定对其不予处罚申请不予采纳。

我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广州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9.3.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12月2日

(联系电话:020-37063583,020-3706358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高镇环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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